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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违规收警示函 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日期:2021-01-30 16:00:39   来源:网络整理   205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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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违规收警示函 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08号)》显示,经查,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豆神教育”,300010.SZ)2019年度的政府补助收入及期间费用存在跨期核算的情况,其中940万元政府补助收入及119.23万元期间费用不应当确认在当期。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豆神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豆神教育在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及完成期限。豆神教育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豆神教育前身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8日,注册资本8.68亿元。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010。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内容(安全)管理解决方案业务、教育产品及管理解决方案业务以及视音频解决方案及服务业务。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208号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9年度的政府补助收入及期间费用存在跨期核算的情况,其中940万元政府补助收入及119.23万元期间费用不应当确认在当期。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及完成期限。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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