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21日讯(记者 牛荷)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2020)湘0102民初16448号)显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瑞股份”,SZ:300049)因涉一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被诉。
法院一审判决,福瑞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某经济损失1147639.65元;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判决书显示,彭某诉称,因患有丙型××,听病友介绍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可以使用药物免费治愈该病,遂于2017年12月28日到湘雅二医院通过正常挂号就医方式找到蒋永芳。蒋永芳告知彭某除患有丙型××外还同时患有××,不可以使用医院的治疗丙型××的药物,但是可以使用一款由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销售的印度仿制药的俗称“吉三代”进口药物,并且说明该药物可以治愈原告的丙型××,向彭某推荐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龚亮。经过沟通,龚亮告知彭某可通过服用该款“吉三代”药物治愈丙型××,后彭某按照龚亮指示通过网络购物流程以15800元一疗程的高价(有市场交易价格为5000到7000元不等)从该公司处购买了印度仿制“吉三代”,并按蒋永芳和龚亮的嘱咐服用,且每月定期到医院检查。
彭某服用该药物前期的两个月原告的身体状况良好,而且丙型××也控制的非常好,到第三个月时,2018年3月26日,突感身体不适,遂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转氨酶已经达到2000多。2018年3月28日转至湘雅二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肝性脑病;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毒性××乙+丙型,肝肾综合症等。
法院认为,被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过错:一是作为药品“吉三代”的销售者,明知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与彭某签订合同的形式违规销售药品,逃避国家监管,存在过错;二是通过药品外包装可知,药品“吉三代”属于处方药,应当在医生的指导下购买和服用,而该公司没有遵守相关规定,直接将药品销售给彭某,存在过错。
原告彭某作为患者,直接购买药品“吉三代”,也存在以下过错:一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购买药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因此,其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药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二是通过原告提交的食药监官网2016年第11期药物警戒通讯,其应当知道患有××和××的患者因服用吉三代而造成肝衰竭的风险,且“吉三代”药品属于处方药,原告仍然购买药品“吉三代”服用,也存在过错。
法院经综合考虑,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资料显示,此次卷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福瑞股份,主要业务包括肝病领域的药品生产与销售、诊断设 备研发与销售、医疗服务相关业务,生产的主要药品为复方鳖甲软肝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