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显示,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600763.SH)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吕某明到卫计委与傅某敏、江某艳讨论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当天中午午饭后吕某明从卫计委回到通策医疗向董事会秘书黄某华当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2016年12月8日,吕某明、黄某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通策医疗会谈,重点讨论通策医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为通策医疗与杭州医学院合作新建医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通策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建项目总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29.32%,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关方达成合作意向,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该信息公开,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吕某明、黄某华、傅某敏、江某艳、王某倩等17人。
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4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万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万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万元。
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通策医疗官网显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63 SH)是一家以医疗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主板上市公司。公司目前拥有多家口腔医疗、健康生殖医疗机构,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综合医疗平台。通策医疗在全国各地开设了近30家口腔医院,是中国大型口腔医疗连锁机构。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75%。
内幕信息知情人即通策医疗董事会秘书黄某华为通策医疗前董秘黄浴华,黄浴华2010年5月2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担任通策医疗董事会秘书,2013年4月8日至2018年2月1日担任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23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通策集团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6年12月21日,通策集团与杭州医学院在杭州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本协议,通策医疗作为通策集团旗下从事口腔及妇幼医疗服务的主体,通策集团选择本公司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创办杭州医学院存济妇产临床医学院、杭州医学院存济口腔医学院两个杭州医学院的二级学院。(二)、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建设浙江省生殖医学研究中心。(三)、引入德国 Charité(夏里特)医院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医疗技术,建设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四)、通策集团支持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打造妇幼生殖信息化管理系统。(五)、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2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杭州医学院和通策集团将根据本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安排通策集团旗下子公司及关联单位对应履行具体协议。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项目,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172029.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需要量的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以上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705.88万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9.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永毅)
〔2020〕9号
当事人:方永毅,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
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吕某明到卫计委与傅某敏、江某艳讨论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当天中午午饭后吕某明从卫计委回到通策医疗向董事会秘书黄某华当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
2016年12月8日,吕某明、黄某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通策医疗会谈,重点讨论通策医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为通策医疗与杭州医学院合作新建医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通策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建项目总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29.32%,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关方达成合作意向,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该信息公开,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吕某明、黄某华、傅某敏、江某艳、王某倩等17人。
二、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的情况
(一)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
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于2012年3月26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4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10******,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自有资金。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00.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
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83185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1******。涉案期间,韩某菊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的MAC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常用MAC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韩某菊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363.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41.00元。
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7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3******。涉案期间,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2015年5月21日转入的500万,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买入交易的IP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后续卖出交易的IP地址与韩某菊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高某华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47.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44.71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00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10.00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20.29元。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