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孙华: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获得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今日本报围绕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给予解读。
本报记者 昌校宇
资本市场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在今年完成。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虽然时值周末,但投资者还是难掩兴奋,纷纷到互动平台留言、点赞。有投资者直呼,“我举双手赞成”,还有投资者建议,“应一手打击非法行为,一手赔偿股民损失”,另外一部分投资者看表示,“敬畏法律,利好长远”等等。
具体来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就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修正前后进行了对比。他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刑罚力度方面,修正案提高了自由刑和财产刑,增加了一档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了自由刑的刑罚力度;并不再将罚金的量刑区间限制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至5%,提高了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细化并提高了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
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朱奕奕就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修正前后对比进行分析时介绍,在刑罚力度方面,修正案根据情节将自由刑分为两档的同时,大幅提升了刑期,并且删除了罚金的数额浮动区间,提高了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增加了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不足,导致相对于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潜在收益来说,违法成本过低,不能发挥足够的威慑作用。
朱奕奕认为,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一方面能够对上市公司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其行为的约束力度,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保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能活跃投资,促进资本市场投资端发展,并形成良性循环。
在董忠云看来,证券违法成本的显著提升将明显增强处罚措施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向好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