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撑开展评级业务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使用了不满足假设条件的评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
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严格规范执业,提高评级质量。公司应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期满后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文/新浪财经 郝显)